凡查必检的利与弊
作者:山东菏泽市巨野县烟草专卖局 李颂花  更新日期:2008年8月21日

  烟草在线专稿  根据国烟科[2006]894号文件、鲁烟专[2008]7号、菏烟专[2008]81号文件要求,凡是查获的卷烟,无论真假,无论多少,必须全部送检。

  要求凡查必检可谓益处多多,查获的卷烟经过设备技术的检验,出具质量检验报告,是最有说服力的,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所有真假卷烟的争论在检验报告面前会戛然而止,避免了很多不必要的争吵和行政复议案件以及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凡查必检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

  问题一:根据凡查必检的要求,简易程序案件将退出历史舞台。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按照凡查必检的要求,查获了卷烟必须去送检,这中间经历一个送检环节,再使用简易程序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然是相互矛盾的,简易程序案件就不能再继续使用;如果不按照简易程序处理,就应该走一般程序,一般程序则需要法律文书二十几页。简易程序对个人的罚没款是50元以下,有的甚至是几元钱,却要二十几页的法律文书,行政成本支出则大大增加。我们应该把案件做成铁案、做成死案,但是经过调查清楚、案情简单明了的叁两条渠道外卷烟案件,按照一般程序处理则是把案件人为复杂化。

  问题二:无争议的卷烟去送检,当事人受损失检验用两盒卷烟,容易引发矛盾。查获的卷烟,经执法人员勘验为渠道外卷烟,当事人也非常清楚卷烟来源,就是家人到外地旅游或是家人在外地打工等类似情况捎回来的卷烟,放在店里出售。如果将卷烟送检,当事人必然损失用作检验的两盒卷烟,当事人意见很大。常常在工作中,就遇到多起这样的情况:“我们这烟确实是从外地捎过来的,你们罚款我们没有意见,我们不同意去送检,如果真是去送检,检验用的两盒卷烟由你们烟草局赔偿。”所以在执法中遇到诸多类似问题,给执法人员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问题三:凡查必检会使执法人员鉴别真假卷烟的能力退化。执法人员当场勘验的卷烟形态已不再重要,即使勘验毫无疑问的真品卷烟或者假冒卷烟,也必须去送检,执法人员勘验真假卷烟的积极性会大大降低,甚至有些执法人员在先行证据登记保存单形态一栏直接就记录“待验”字样,使多年积累的真假鉴别能力渐渐生疏。

  虽然,凡查必检消除了当事人日后翻供或提起上述的隐患,但是笔者个人认为,凡事应该区别对待,不能搞一刀切。对那些违法事实清楚,能当场勘验清楚的卷烟,涉案物品来龙去脉情况简单,没有必要追查的案件,没有必要送检。对数量较大,案情复杂、存在争议等情况查获的卷烟,则必须要去送检。每一个案件有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方式,才能使烟草专卖执法更加规范,才能体现出人性化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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