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包打码不宜直接作为案件的证据
作者:湖北省襄樊市烟草专卖局 李伟汉  更新日期:2008年8月15日

  烟草在线专稿  现在,烟草销售部门销售给卷烟经营户的卷烟,都实行了卷烟打码到条。具体来说,凡销售给经营户的卷烟条包上,都在配送中心分拣线上打有32位的标准数字码,而且每个卷烟经营户都有一个特定的32位标准码,也就是说每个卷烟经营户的标准码具有唯一性,一户一码。

  因此,专卖人员在市场检查时,都特别注意对卷烟条包上的标准码进行检查,并以此来判断卷烟经营户进货是否规范。但有的地方专卖人员则以卷烟条包上的标准码为准,凡是发现卷烟条包中,有不是该经营户特定标准码的卷烟,都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甚至直接将卷烟条包上的标准码做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证据,对该卷烟经营户进行行政处罚。这样的做法是否妥当,值得商榷。

  一、打码到条应以规范行业内部经营行为为主。

  烟草销售部门实行打码,特别实施的“二打三扫”,即工业生产打码、商业销售打码;工业出库扫码、商业入库扫码、商业出库扫码都是针对烟草行业内部生产和经营行为,使之严格规范的。对卷烟经营户销售的卷烟打码到条,其目的也是以加强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严格规范烟草的经营行为为主,而不是以规范经营户的进货行为主。所以,当专卖人员在市场检查时,发现经营户有不是该经营户特定的标准码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应是见了就收,收了就罚。

  二、打码到条和到户不可能绝对准确。

  我们曾对分拣线、送货和经营户做过多次调查,在实际工作中,打码到条和送货到户是不可能做到百分之百不出差错,极少数的差错是客观存在的。

  在卷烟配送分拣线上,由于人工操作差错、电脑系统故障、分拣线故障、打码机故障等等原因,打码到条和到户完全不出差错是根本做不到的。由于送货也是人工操作,也是不可能绝对不出差错的。而且送货员不是按标准码送烟的,而是按《配送单》送烟,也就是送货员只要《送货单》与所送的品牌和数量相符即可。至于条包上的标准码是否与所送经营户相符,则不是送货员的职责,送货员在送货时也不会去逐一核对。因此,极个别的差错也是在所难免的。

  与工业生产的标准和要求一样,我们只能是将差错率控制在一定的比例或者范围之内,而不能规定或者要求百分之百不出差错。在烟草销售部门打码和配送中存在极个别差错的情况下,如果专卖人员直接将标准码做为证据对经营户进行处罚的话,极有可能是证据使用错误,进而造成冤假错案。

  三、货源供应不能完全满足需求。

  烟草销售部门的供货不可能在品种和数量上绝对满足卷烟经营户的需求。由于供应的货源、品牌和结构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供需矛盾,经营户之间的转让、串换、调济卷烟的行为时有发生,而且这样的行为没有违反任何的法律法规。我们在调查中还发现有的甚至就是我们的客户经理为经营户排忧解难,帮助转让、串换和调济的。在这种情况下,其卷烟条包上的标准码,必然不是该经营户所特定的标准码。

  从严格规范执法来讲,凡发现此类现象,专卖人员在执法操作中应当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同行为区别对待。

  一、本辖区内的标准码不予处罚。对不是卷烟经营户特定标准码,而是本辖区内标准码的,只能是对卷烟经营户进行宣传和教育,查清情况和分析原因,不宜以此对卷烟经营户进行行政处罚。

  二、本辖区外的标准码调查清楚后从轻处罚。对辖区外标准码的,不宜直接将标准码做为证据对经营户进行处罚,而应以辖区外标准码做为线索,对事实进一步地调查清楚,证据进一步地固定确凿后再进行行政处罚。如果事实无法调查清楚,证据固定确凿的话,则不宜给予行政处罚。同时,此类案件的卷烟仍是烟草系统销售的,对卷烟经营户的零售行为来说,要与烟贩非法经营的行为严格区分开来,即使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也应当以从轻处罚为主,更多的是对本辖区内的经营户加强宣传、教育和管理。

  三、假标准码从严处罚。在专卖人员的实际执法中,经常查到假标准码的卷烟,甚至查到印刷假标准码的工具。假标准码属于假冒伪劣行为,而且都是用于假烟上,对于此类违法的行为应当给予严厉的打击和从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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