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专稿 在当前卷烟零售客户中,住所与营业场所相混用的情况普遍存在,在法律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有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就实际操作来看,该办法的出台,从一定程度上规避了以往营业场所与住所相混同而导致的“检查、搜查”的争论。
笔者认为,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该办法的出台对于专卖执法人员的执法风险有所减少,因为从办证这一关开始就已经把与住所相混同的经营场所排除在外了,但该办法的实施也并非是一劳永逸的事。在现场检查中,主要还存在以下三点问题:
一、在申领许可证后,当事人擅自将营业场所改为与住所相混同。
这种情况在零售客户中时有发生,零售客户在申请时确认为经营场所,但在经营过程中,将其使用性质做了改变,当执法人员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特别是有违法卷烟查获时,就以种种理由阻挠执法人员的正常执法。
二、在《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以前申领的许可证且尚未到期的零售客户。
在农村及自有房产的零售客户中,这种情况较为普遍,对于少数违法零售客户,为了逃避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的检查,将违法卷烟存放在一门之隔、一墙之隔的地方,一旦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就推说是住所而拒绝检查,使得执法工作进退两难。
三、仓储地与住所、营业场所相混同。
这类情况在零售客户中也有一定的比例,在申领时虽然明确了住所与营业场所,但却未能明确住所与仓储地的区分,由于卷烟价值较高,零售客户从安全角度考虑,往往将仓储地与住处相混同,这为日后执法人员的正常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风险、隐患。
针对上述情况,我们又将如何应对?实事求是地讲,零售客户将营业场所、住所相混同使用的情况大量存在,是有诸多主客观原因的。一纸办法就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是不现实的。况且有关法律法规也未对营业场所、住所乃至仓储地分隔、混同作出明确的标准,而仅以“相独立”三个字是不具备可操作性的,而且还容易引起不小的意见分歧。作为烟草专卖执法机关,要开展好日常的执法工作,又要最大限度地规避执法风险,有两个方面的工作需要加强:
其一,在零售客户申领许可证前的勘查工作,勘查工作十分重要,要固定好申领者的经营场所、住所、仓储地,并用文字、图形、照片等形式加以确定,并要求申领人明确作出相应的承诺与违反承诺的责任,并签字确认。这样,就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日后所产生的检查纠纷与争议。
其二,执法人员自身要清楚住所与营业场所的区分。笔者认为应按照实际使用功能区分其法律性质;在非营业时间的使用功能应视其为居住用房,而在营业时间的使用功能应视其为营业用房。这样,按其实际使用功能区分其法律性质,既肯定了在营业与非营业状态下使用功能的不同,相应的法律地位也不同,又体现了执法程序上严格限制执法人员检查住所,平衡了营业与住所相混同的情况下保护公共利益与保护个人权益的冲突。
【字号:大 中 小 | 颜色:浅 深 红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