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策:当事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
作者:温志民  更新日期:2008年8月21日

  烟草在线专稿  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询问笔录的书面材料应当有当事人的签字或押印;与案件有关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应由原件保存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其签字或押印。但是,在询问笔录的实际制作中,有少数当事人想方设法逃避违法事实,妨碍取证,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或押印。针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应该采取如下措施:

  一、索取与案件相关资料的原件。

  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资料原件的复印件,经当事人签章或押印后,与原件具有同等证明效力。但是,当当事人拒绝签字或押印时,应当放弃收集复印件的习惯做法,立即调取这些复印件的原件。这符合《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所规定的证据规则,即“证据应当提交原件”。这里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一)索取原件时,必须与当事人签订书面接受手续,并填写一式两份,被索取资料的当事人和专卖执法部门各存一份。 

  (二)当索取的原件,在内容上不足以说明其来源和出处时,应再调取与本原件相关联的资料,或者以该原件为线索,从外围取得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二、对证据进行录音、录像或拍照。

  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违法事实和经过),须经当事人签字或押印后,才具有证明效力。如果当事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或押印,可以采取录音或录像的方式进行取证。另外,当资料原件不便调取时,可以对资料原件进行录像或拍照。以上视听资料属于合法证据的一种,只要取得手段合法和内容无疑点,就具有相应的证明力。

  三、当事人拒签部分书面证据时,不应影响行政处罚的作出。

  根据稽查工作程序,在现场调查取证结束后,通常制作列举当事人违法事实和有关数据的《检查勘验笔录》,并交给当事人签字或押印,予以核实。经核实后的检查勘验笔录可以视做具有证明力的书证。但是,如果当事人对检查勘验笔录所列的违法事实和数据持有异议,执法人员应当听取意见,进一步分析所有稽查证据。如事实清楚,证据充足,依据准确,即使当事人拒签,也无法改变稽查证据所认定的违法事实。另外,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在相应部门有档可查时,其文书送达回证被当事人拒绝签字或押印,不会影响该文书的合法有效证明力。  

  四、对妨碍调查取证的行为予以惩处。 

  违法案件当事人拒不提供与案件相关资料,或者阻碍专卖执法人员以录音、录像和拍照的方式取证,甚至采取暴力或威胁方法抢夺摄像器材,撕毁书面调查材料,对检查取证进行阻挠和对抗时,针对当事人妨碍调查取证的行为轻重,应该及时、依法地采取相应的惩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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