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专稿 当前,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普遍实行激光打码、打码到条、喷码到户,分拣到户卷烟有了特定的“身份证”。国家烟草局派生给每位客户的“身份证”,对于确定卷烟商品归属,差错卷烟核查、残损卷烟调换等,以及预防掉包、诈骗等欺诈行为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浙江衢州地区的激光打码为8050249980791439,qzyc330825104252,该组代码下行中,qzyc为衢州烟草拼音代码,330825为龙游县区域代码,104252为龙游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国家烟草局派生给每位客户的代码。该组代码整体意思表示为:衢州烟草(qzyc)龙游县(330825)客户(104252)卷烟。“串码烟”即属于当地烟专卖批发企业,但非本户代码的卷烟。
“串码烟”的客观存在具有一定历史原因。既有宏观上烟草行业为实现“两个跨越”目标,即各省内外烟销售比例要各占一半以及国家局“总体控制、销紧平衡”大气候的影响;也有长期以来客户对部分省产烟、紧俏烟的依赖性,卷烟货源供不应求小气候的影响;当然,部分卷烟的合理按量、亲朋好友的寄售、应急货源的转借、滞销烟的以物易物等也是“串码烟”滋生滋长普遍存在的温床。
“串码烟”是否具有违法性,可否任其自由发展?对之实施处罚以何为据?目前争议较为广泛,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串码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行为,理应处罚。该条规定,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是客户唯一的合法的进货渠道,任何非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都是违反了该条款之规定,应该按《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串码烟”不应给予处罚,理由是“串码烟”仍是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货源,是此户与彼户的关系,而非此区域与彼区域的关系;该行为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有着显著区别,并未违反《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有危害性,因此不能对之处罚。
第三种观点认为:追根求源,“串码烟”存在根本原因在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供货不足所致,作为当地的唯一烟草专卖批发企业,理应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规律,合理配置资源,缓解卷烟市场矛盾。目前卷烟市场供需矛盾突出,需求缺口较大,“串码烟”的存在合情合理,对之处罚情理不容。
第四种观点认为:《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等相关法律都规定了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因此,依法取得商品所有权的“串码烟”,受法律保护,不能任意进行处罚。
上述观点,笔者认为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就合法性而言,则倾向于第一种观点。“串码烟”不仅具有一定的违法性,而且也应视情给予行政处罚。
“串码烟”违法性的认定
为正确实施法律,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无论是处于哪个阶段,必须从该适用法律的立法原则、立法精神出发。因此,对“串码烟”违法性的认定,应立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卖法》(以下简称《专卖法》)及《条例》的立法原则、立法精神。《专卖法》第十五条规定:“经营烟草制品商业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商业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专卖法》规定了烟草专卖商业企业严格的经营范围和从事商业业务的具体区域。如果不对从事零售业务的企业及个人的进货渠道从法律上作出限制,那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的地域就无法得到保障,实施《专卖法》第十五条成了一句空话,卷烟市场必然将受到严重冲击。其次,由于从事卷烟零售主体的复杂性,有企业、个人等等,布局上也很分散,如果不对其进行一定的限制,对进货渠道进行统一的管理,就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因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作出如此规定。由此可见,“串码烟”虽是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货源,确保了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的经营范围,但从力求通过进货渠道进行统一的管理,继而达到对零售户有效管理层次来说,显然“串码烟”是与此背道而驰的,完全违背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立法原则、立法精神,具有一定的违法的性。
从法律规范上来看,《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既是命令性法律规范、又是义务性规范。命令性规范指法律命令不得作出或是一定作出某些行为的法律规范。《条例》第二十五条处理部分的“应当”,明确了该规范属于命令性法律规范,执行该法律规范是没有条件。对于零售户来说意味着义务性法律规范,有义务必须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串码烟”的处罚
综合上述原因分析,显然“串码烟”是违法的。但是,并非所有的违法行为都应当受到处罚。对其违法行为的处罚既要考虑法定情节,也以充分考虑其酌定情节。
应坚持从严把握《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即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自觉守法。结合本条精神,实施行政处罚中要注重寓教于罚,惩教相结合,避免以罚为目的,以“罚”代教。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因此,对于那些客户间临时性的流转、紧俏烟的想到拆借、亲朋好友的寄售、滞销烟的以物易物等量少、危害性较轻的,可以不予处罚。
可从轻处罚。说到底,“串码烟”也是乱渠道进货,虽有一定的危害性,但和跨区域乱渠道进货有本质的区别,因此在考虑处罚幅度上要充分结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其它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值的注意的,从轻处罚,并非一律就是处以法律规定的最低幅度,而是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处罚相对较轻的处罚。
充分酌定情节。在依法考试处罚的基础上,也要充分考虑其酌定情节。与客户的守法程度、违法动机、违法次数、情节是否恶劣、违法后态度恶劣、等诸多因素结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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