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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卷烟零售商管理方式的回顾与反思(四)
字体大小: 更新日期:2005-3-17
  烟草在线专稿

  四、反思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对卷烟零售商主要采用行政命令、行政审批、计划分配等手段进行管理;1983年实施烟草专卖制度后,对卷烟零售商的管理仍是以专卖行政管理为主,辅之法制管理及少量的经济管理手段。行政管理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主要管理方式,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然存在着不相适应之处,烟草行业也是如此。在国内卷烟零售市场由烟草行业独家垄断且对卷烟零售商实行松散管理的情况下,这种不相适应性未引发较大矛盾。随着我国“入世”临近,并承诺在2003年放开国内卷烟零售市场后,情况发生了质的变化,烟草行业对卷烟分销渠道的终端——零售商在国内卷烟零售市场的重要性有了新的认识:只有拥有完整的卷烟分销渠道——卷烟货源供应→批发→零售,只有烟草公司(卷烟供应商、批发商)和零售商真正形成紧密型的协作关系,烟草行业才能占有国内卷烟零售市场的最大份额。各烟草公司纷纷采取多种措施改善和密切与卷烟零售商的关系,如送货上门、入户访销等服务,送节日贺卡、生日蛋糕等“亲情化”措施,为卷烟零售商代购其它小商品、代到银行存购烟货款甚至代为收割农作物等超职责服务。为做好这些工作,各烟草公司从社会上招聘了大量人员。有的烟草公司还提出建立“批零同盟”、“利益共同体”的目标。从总体情况看,烟草公司与卷烟零售商的关系普遍得到程度不一的改变,但卷烟零售商对烟草公司的“忠诚度”却难尽人意,乱渠道进货、售卖走私烟、假冒商标卷烟等违法行为和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距建立“批零同盟”、“利益共同体”等目标还有不小的差距。一方面是烟草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用以改善与卷烟零售商的关系,做好对卷烟分销渠道终端的服务工作,以保有卷烟零售市场份额的最大化;另一方面却是卷烟零售商与烟草公司之间仍存在时强时弱的对立情绪,以及由此产生的负面影响。这一“投入、产出”的不对等,不能不引起人们对它的深思和反思。笔者认为,形成上述现象的原因很多,但主要是由于管理理念转变未到位及连带引起管理方式变革的滞后,使现行对卷烟零售商管理方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不相适应性日益显现所造成。因此,尚需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对卷烟零售商与烟草专卖局(公司)关系的再认识

  市场经济是一种平等经济,它要求各市场主体是独立自主、相互平等的,没有等级之分,其相互之间的关系也不再表现为行政隶属关系和依附关系,而是一种等价交换关系;各市场主体之间在市场交换中地位平等,无论哪一方都不能用超经济的手段来强制另一方。卷烟零售商与烟草公司的关系也是如此,卷烟零售商是市场微观主体,其卷烟购销行为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部分,与烟草公司在市场交换中处于平等地位。但由于烟草专卖局与烟草公司“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的特殊管理体制,使其对卷烟零售商的管理具有行政、业务双重性,并拥有卷烟特许经营资格的审批权和对卷烟货源的独占权;因而,在双方的关系中,前者必然具有决定性和主动性,而后者则处于从属和被动地位,使市场微观主体之间等价交换的关系被掩盖、被异化。这种异化导致烟草公司长期以来习惯将自己凌驾于卷烟零售商之上,而后者的卷烟分销渠道终端的地位被忽略。

  特许经营、专卖制度是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实施管制的一项政策和手段,具有明显的时间性,国家取消这一政策,特许经营企业也就不存在。特许经营资格是卷烟零售商在一定阶段内的一种社会属性,市场微观主体才是其原本的属性。因此,卷烟零售商与烟草专卖局即行政相对人与行政管理者的关系是暂时的、可变的;与烟草公司的市场微观主体相互之间等价交换关系则是长期的、不变的,只要卷烟这种商品没有从世界上消失,这种关系就会存在。在与卷烟零售商关系的认识上,要尽快走出误区,树立平等商业伙伴关系的理念。

  (二)强化经济管理手段

  卷烟零售商是市场主体,对其管理应属经济管理范畴。邓小平同志早在1978年12月就提出“我们要学会用经济方法管理经济。” 2003年9月,温家宝总理在讲话中也提出“要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根据当前对卷烟零售商管理现状,应进一步加强以下几种经济管理手段:

  1、确定统一的卷烟“三率”。这里的卷烟“三率”是指卷烟进销差率、倒扣率、批零差率,为叙述方便,简称卷烟“三率”。在20世纪90年代前,卷烟“三率”是统一的,并按卷烟甲、乙、丙、丁、戊5个档次分为三类,具体见下表:


  卷烟“三率”直接关系到卷烟生产、调拨、批发、零售环节价格的制订,如按照90年代前的规定,出厂价﹦批发价×(1-进销差率),调拨价格﹦批发价×(1-倒扣率),批发价﹦零售价格÷(1+批零差率)。统一的卷烟“三率”保证了全国各地卷烟生产、调拨、批发、零售价格的相对的统一。90年代初期,卷烟各环节价格全部放开后,卷烟“三率”的统一性被打乱,失去其原有的作用,已随行就市的卷烟价格更趋繁杂,进一步刺激了卷烟贩运倒卖活动,加剧卷烟市场秩序的混乱。90年代末期,烟草行业加大对卷烟价格的管理力度,国家烟草专卖局出台了关于加强卷烟价格管理及实行全国卷烟统一批发价等一系列相关政策,各省级烟草专卖局认真贯彻,部分省级烟草专卖局还在省内实行卷烟统一零售价。但由于卷烟“三率”不统一,执行统一价格难免会产生不同企业同牌号卷烟供货价相同、进货价不同而获利不同的问题,影响企业特别是批发企业执行统一价格政策的积极性,并进而影响卷烟统一零售价的顺利实行。为此,建议尽快制订符合烟草行业实际情况的、相对统一的卷烟“三率”,以保证卷烟统一价格政策的实施,进一步规范卷烟经营活动,稳定卷烟市场秩序。
    来源:烟草在线专稿  作者:杜郁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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