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5月31日起哈市公共场所将全面禁烟(图)
 更新日期:2011年12月27日

  烟草在线据《哈尔滨新闻网》报道  日前,哈尔滨市参加了在纽约召开的“彭博减少烟草使用倡议全球行动合作伙伴会议”。2012年5月31日起,哈尔滨市公共场所将全面禁烟。

  届时,如果有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从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劝阻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罚款,并责令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禁止吸烟场所;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违反应当履行的禁烟职责或阻碍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进入该场所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哈尔滨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规定的室内禁烟公共场所包括:学前教育机构、中小学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室内外场所;大中专院校的室内场所;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外场所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院(老年公寓)、疗养院的室内场所;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内场所及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场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室内场所;商品批发、零售营业场所的室内场所;金融、邮政、电信、股票交易等企业营业场所的室内场所;旅游景区(点)的室内场所;公共电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室、等候室;录像厅(室)、歌(舞)厅、游艺厅(室)、美容(发)室、网吧、彩票销售网点等室内场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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