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桐乡公宣一涉烟案 |
|
|
| 字体:【大 中 小】 作者:黄学明 更新日期:2007-7-19 |
|
烟草在线桐乡消息 2007年1月4日早晨6时,浙江桐乡市烟草专卖局接群众举报,称有一辆装有假冒卷烟的解放牌货车将在沪杭高速公路桐乡出口处卸烟,本局当即联合桐乡市公安局执法人员在沪杭高速公路桐乡出口处蹲点守侯,在上午9:30时左右发现所举报的解放牌货车,经出示检查执法证件后,在驾驶员冷志敏驾驶的该车内查获大批卷烟,经现场清点有如下卷烟:84全硬五一(黄)4200条、84全硬黄果树(佳品红)1200条、84全硬白沙烟1200条、84全软红梅(王)1373条、84全硬红河(甲)2614条、84全软红金龙(九州腾龙蓝)1373条,合计6个品牌的卷烟11960条。因其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件及其他有效购买凭证,本局依法对该车辆及以上卷烟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将驾驶员冷志敏带回本局询问调查。
经调查,驾驶员冷志敏按照货主的要求,从福建装车从高速公路驶向上海方向。2007年1月3日根据货主的电话及短信指令,在上海市某两处分别卸下122箱和98箱货物,冷志敏在卸货过程中对所装货物有疑,遂打开其中一箱查看,发现是卷烟并电告货主,在货主同意增加运费后,仍根据货主电话指令于1月4日早上在上海嘉定某处卸下卷烟111箱。后又根据货主电话指令继续将该批剩下的卷烟运至我市且被查获。该批卷烟经浙江省烟草质检站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当事人明知其车上装运货物为假冒卷烟而继续为货主承运,所装运假冒卷烟案标值达51万余元,其行为已涉嫌非法经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之规定,本局于二○○七年一月五日将此案移交桐乡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案件发生至今半年有余,通过公安机关侦察及司法机关认定,日前该案件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冷志敏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 |
|